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
AAAAA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浙江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THE LISTED COMPANY ASSOCIATION OF ZHEJIANG(缩写为ZJLC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浙江省(除宁波市)上市公司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会员自律管理,增进会员相互交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会员规范运作和诚信经营,发挥证券监管部门与会员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浙江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浙江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指导和组织会员执行国家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协会规则和本章程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三)加强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行业管理部门等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试和评比,提高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促进高级管理人员诚信、勤勉、尽责;

(五)搜集、整理国内外证券市场及其监管的信息、资料,编辑出版刊物,建立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扩大宣传、交流和服务的窗口;

(六)组织会员就上市(拟上市)公司及证券市场发展的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研究,开展有关学术交流、考察活动;

(七)开展上市(拟上市)公司领域的民间国际交流;

(八)对会员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九)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类别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注册地在浙江省(不含宁波市)的上市公司,或已进入辅导程序的拟上市公司。

  自愿为浙江资本市场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服务的单位或机构,若满足上述第(一)、(二)项的要求,也可向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履行入会程序后,可以成为协会的特别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单位入会提交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入会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成为本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同时,协会需定期将会员入会情况向理事会及全体会员进行通报。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协会对会员处分时,要求进行听证、申诉的权利;

(七)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要求权;

 (八)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向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及统计资料,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接受协会的监督与检查,服从协会的协调与管理;

(八)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本协会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设一名会员代表,代表单位会员参加会员大会并行使会员的权利。会员代表一般为单位会员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备;会员代表不能履行职责时,协会有权要求单位会员更换代表人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组织机构主要有: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各专业委员会等。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议事表决一般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召开现场会员大会的,可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行业自律规则;

(六)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审议协会的会员会费标准;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届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数量依照会员数量的一定比例而定,至少由5人组成,最多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审定协会财务预算、决算;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授权秘书处负责审核;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协会相关业务的收费标准;

(十二)表彰奖励对上市公司发展及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惩处违规会员;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届可以更换其中的三分之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换届:根据会员在行业中的影响力、号召力及地域分布等因素,秘书处提出理事候选名单,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并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候选人选,需根据协会内部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履行程序后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下设各类专业委员会,旨在发挥各专业领域在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转型升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专业委员会的设立与取消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法定代表人。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行业管理部门或协会理事会提名后交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定。

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为协会的发展、管理提供具体指导;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按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团体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六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协会资产的投入人(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对投入该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秘书处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协会财务状况。 

协会经费的开支范围:常设机构的办公费用及其他经费开支;编辑、印刷出版有关刊物及资料的费用;对上市公司规范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奖励;其他正当的开支。

第三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四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党建工作机构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二条 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四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三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三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五条 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协会党支部意见;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协会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七条 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八条 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年12月29日    

公众号
微信扫码关注
联系我们

0571-86823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