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
AAAAA

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浙江上市公司协会,英文名称:The Listed Companies Association of Zhejiang,英文缩写:ZJLC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成立的,由浙江省(除宁波市)(以下简称“浙江辖区”)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以资本市场统一规范为纽带,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服务、自律、规范、提高。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上市公司自律管理,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上市公司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浙江资本市场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党建工作机构是浙江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诚信建设,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规范运作,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二)制定会员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本章程和本会规则的,依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等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困难、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多层次培训、考试和评价,强化会员及管理人员诚信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水平;
(五)搭建多层次学习、宣传、交流和服务平台,编辑出版刊物,建立网站、公众号等平台,为会员提供便捷服务;
(六)开展资本市场调查研究和信息统计,组织学术交流、研讨和考察等活动,为会员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七)组织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学习先进、国际化发展和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支持;
(八)协调会员、公众公司、投资者等市场主体关系,调解纠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凝聚各方力量,支持会员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依法维护会员和本会的声誉,树立浙江辖区上市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要求或委托的其他业务、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符合以下主体资格之一:
1. 在浙江辖区内注册的境内上市公司;
2. 在浙江辖区内注册的境内非上市公众公司;
3. 在浙江辖区内注册的境外上市公司;
4. 在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的拟上市公司;
5. 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单位、机构和个人。
(五)本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议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五)载入会员名册,在本会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会对会员处分时,要求进行听证、申诉的权利;
(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八)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和本会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按要求参加本会的活动;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接受本会的监督与检查,服从本会的协调与管理;
(八)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可以申请退出本会,应提交书面通知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故1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的,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设1名代表,代表单位会员参加会员大会并行使会员的权力。
代表一般由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出任。特殊情况可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代表人选报本会备案。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须向本会书面报备。代表不能履行职责时,本会有权要求单位会员更换代表人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自律规则;
(六)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届满应及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至少召开1次。换届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或修改章程、变更名称、延长负责人任期、决定本会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的2/3以上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选举或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人数最少不低于5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决定聘任和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五)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制定本会相关业务的收费标准;
(十三)表彰奖励会员,惩处违规会员;
(十四)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五)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六)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5年,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数量原则上为奇数,一般为7—11人,并推选1人牵头负责换届工作,其中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3。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所属机构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为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并根据理事会授权,履行会员吸收、会员除名、活动资金变更等理事会职权。
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并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人选,需根据本会内部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履行程序后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为本会的分支机构,旨在发挥各专业领域在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转型升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由理事会决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法定代表人以及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职务人员。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行业管理部门或由理事会提名,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后,提交理事会选举产生或决定聘任。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聘任制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1/3。
第三十条  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社会团体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现职及退(离)休国家工作人员、军队人员、军休人员担任负责人的,要按照规定报经批准;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5年,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选任制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经履行选举程序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为本会的发展、管理提供具体指导;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的投入人(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秘书处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本会财务状况。 
本会经费的开支范围:常设机构的办公费用及其他经费开支;编辑、印刷出版有关刊物及资料的费用;表彰奖励会员支出;其他正当的开支。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在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五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5725第七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众号
微信扫码关注
联系我们

0571-86823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