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4日六届四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浙江上市公司协会章程》《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三条 个人会员原则上不缴纳会费。
第四条 单位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为5万元/年;
(二)理事单位为3万元/年;
(三)会员单位为1.5万元/年。
第五条 会员应按照协会通知要求的时间缴纳会费。新会员应在入会注册登记后1个月内缴纳会费。
第六条 会费管理
(一)协会收取会费,应使用浙江省财政厅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二)协会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
(三)协会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
第七条 会员因退会、被取消会员资格或其他原因导致会员资格终止的,所缴纳会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 因会员生产经营困难、遭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协会可酌情减免会员会费。减免对象、减免金额等相关事项由协会秘书处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会员无特殊情况,不按时缴纳、拒不缴纳会费的,协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经协会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